申論 2㈠和平公司自X1 年初開始營業,其X1 年度相關資料如下:稅前會計淨利為$628,000。X1 年稅前會計淨利與課稅所得之差異有下列各項:①投資政府公債利息收入$48,000,依法免稅。②空氣污染罰鍰$20,000,依稅法規定不予認定。③分期付款銷貨毛利之帳列金額為$400,000,報稅時申報金額為$200,000。④折舊費用之帳列金額為$200,000,報稅時申報金額為$300,000。⑤產品保證費用之帳列金額為$300,000,報稅時申報金額為$100,000。稅率均為20%。預期未來年度之課稅所得足以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試作:⑴和平公司X1 年度之當期所得稅費用與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5 分)⑵和平公司X1 年底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5 分)㈡光復公司X3 年初以$2,800,000 購入機器,估計可使用8 年,無殘值,依直線法提列折舊。該機器得享受10%之所得稅抵減,惟抵減數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為限,並須於5 年內抵減。已知光復公司各年的稅前會計淨利與課稅所得均無差異,各年稅率均為25%,X3 年之稅前淨利為$560,000,且該公司預期將來應有足夠所得可享有全部之所得稅抵減。試作:⑴分別按當期認列法及遞延法作X3 年所得稅相關分錄。(8 分)⑵若X4 年稅前淨利為$784,000,作遞延法下X4 年底之所得稅分錄,並計算X4年底尚未使用之所得稅抵減餘額。(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