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1 年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
申論 4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其應有部分為:甲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四分之一(亦即各為八分之一),三人並未有不得出租之約定。請依法回答下述問題:㈠倘甲未經乙與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予第三人,此舉對於乙與丙是否生效?倘因租金過低而損及乙與丙之權益,其應如何救濟?㈡倘甲、乙之間互為其應有部分之買賣時,丙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㈢甲得否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項將該地出售予自己,理由為何?㈣甲依據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將該地出售予第三人,乙、丙均不同意出售,惟僅乙擬行使先買權者,其是否合法?此時其先買權之標的有無包括丙之應有部分?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