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1 年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 1甲於民國(下同)99 年7 月5 日起訴主張乙於99 年5 月1 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持棍棒毆打甲,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迄今仍住院醫療及復健中,請求醫藥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整,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金額。問:㈠在訴訟審理中,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於法院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出之醫藥費三十萬元?(12 分)㈡對於甲所提醫藥費支出項目及單據,若乙對於該費用支出,是否係因該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所導致及其損害額範圍有所爭執,如甲對之有證明之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如何認定之?(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