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0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申論 2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出外經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乙女乃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之宣告。乙女與丙男自民國九十五年同居,於民國九十六年初生一子丁,丙認領之。試問丙之認領是否有效?(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