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年 0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3請評述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與第3 項「⋯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之規定。(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