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張三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向甲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自用住宅抵押貸款新臺幣八百萬元,經甲商業銀行鑑估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七百萬元,於要求張三敦請其親友李四擔任連帶保證人後,雙方簽訂房屋貸款契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甲商業銀行與李四簽訂之連帶保證契約中,其保證金額是否受有法令限制?(13 分)㈡如張三其後失業而無力清償貸款之本息,則甲商業銀行得否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李四存放於乙商業銀行之存款新臺幣八十萬元?又甲商業銀行如未先向張三求償前,得否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李四求償?(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