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申論 1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甲的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及丙的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另單獨所有B 地,並將B 地出租於丁。甲、乙、丙約定將A 地上的B 屋基地空間範圍提供給丙使用。後因甲生意失利急需資金,欲與戊成立A 地應有部分及B 地的買賣契約,以新臺幣1,000 萬元出賣其A 地的應有部分,並以新臺幣2,000 萬元出賣B 地。試問:乙、丙、丁如有意取得甲的產權可為如何之主張?又如最終戊取得甲所有之A 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甲、乙、丙三人的約定應如何進行土地登記始可對抗戊?(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