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相關發明標的為「先進駕駛輔助系統之主動剎車系統相關晶片組CP1」,該晶片組透過「影像偵測」與「距離偵測」二者數據,即時判斷是否啟動主動煞車機制,解決了過往主動剎車系統於偵測前方障礙物時所發生誤判的問題。因此,加裝CP1 晶片組之主動剎車系統,頗受好評,引領市場採購風潮。同時,市場上多家汽車製造商也紛紛向甲購買CP1 晶片組或洽定專利P 相關發明之授權。一日,乙未經甲之同意自行不法實施專利P 相關發明以販賣侵權晶片組CP2。甲知悉後即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乙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訴訟中乙提起專利權無效抗辯,認為專利P 相關發明於申請時欠缺進步性。甲則以CP1 晶片組於市場上販賣與授權相關交易達致商業上之成功,反駁乙之無效抗辯。請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我國法院實務關於進步性要件判斷之標準為何?(20 分)㈡甲所提及「CP1 晶片組於市場上販賣與授權相關交易達致商業上之成功」於進步性要件判斷有何重要性?(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