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借款400 萬元,於受命法官所進行之準備程序中,被告乙爭執原告甲所提出之借據上面的借款人蓋章印文雖為真正,但係遭他人擅取其印章盜蓋,對此甲堅稱借據上之借款人蓋章乃乙親自所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復抗辯該借據乃源於其積欠甲賭債而書立,但因賭債非債,是以其亦拒絕償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針對乙之印章遭他人盜蓋的事實,應由誰負舉證責任?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提出之答辯?(30 分)㈡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亦有600 萬元之貨物買賣價金債權,請求互為抵銷,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是否有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