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19甲購買A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嗣甲為使A地得通行鄰近B地,欲以A地為需役不動產,與B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 B甲雖為A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C甲雖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