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有一筆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同時申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相關法令規定,那些情況會涉及代位申請?又代位申請立法意旨為何?如申辦登記標的物在同一縣市(或直轄市)或跨越不同縣市時,則申請人申辦之登記機關有何差異(請依兩種情況分別比較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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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準地上權登記?另如有一筆土地,只就其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該如何設定登記?此項登記完成後,如有若干相關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其使用收益相關約定,又如何進行登記?此外,如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但建築物尚存在,則地上權人如何維護其權益?(25 分)
申論 3請說明普通抵押權登記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何異同?又兩者於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那些主要差異?於登記簿中明定登載內容之立法意旨為何?如最高限額抵押權欲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應辦理何種登記?又如何處理登記之債權額?(25 分)
申論 4何謂「代位繼承」?如有一筆土地之代位繼承人有兩人以上,無法會同申辦繼承登記,則可如何辦理登記?如此等繼承人申請遺產分割,有那些分割方法?又有那些限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