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任何實體若屬國際法主體,其所需具備之條件為何?國際組織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本組織是否得為會員國國內法以及國際法之主體?試請參照學術與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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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國際法在國內法中之效力為何,長久以來學者間曾提出不同的學術主張,包含有一元論、二元論以及折衷說,請說明這三種理論各自的基本立場為何?(13 分)又在美國、英國與我國的憲政體制中,條約是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請依序說明之。(12 分)
申論 3一般所稱之「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包含有如下之國際組織,請說明各組織的存在目的為何:(每小題5 分,共25 分)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Disputes)多邊投資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申論 4「普遍管轄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國際法領域中究指何意?(7 分)國家應如何判斷何種犯罪行為,得受普遍管轄?(8 分)又依當今之國際法規定,何種犯罪行為係屬普遍管轄的範疇?(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