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A 係甲市政府所屬B 機關,依據行政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B 機關以A 屢屢延宕公文,認為該當甲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所規定,懈怠職務情節輕微之要件,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A 不服,於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問: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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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撤職」、「休職」、「停職」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 分)
申論 3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何等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評定?又如無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明定之情事,得否將試用人員評定為不及格?(25 分)
申論 4A 為民國102 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占缺實務訓練期間,攜帶印有「我是人、我反核」的背包上班。其服務機關認為其違反行政中立,多次告誡A 勿攜帶該背包上班,A 主張攜帶該背包係行使其言論自由,因而置之不理。其服務機關以其違反行政中立,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A 不服,於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