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因女友乙欲談判分手,盛怒下對乙開槍,見乙倒臥血泊中,心生悔意,立即前往附近超商請求呼叫救護車,旋即乙被送至醫院救治,但乙仍因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可否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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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25 分)
申論 3甲男因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第277 條傷害罪以及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後,法院就刑法第185 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宣告有期徒刑3 個月;就刑法第277 條傷害罪宣告有期徒刑5 個月;就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宣告3 個月。法院就此三個宣告刑訂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個月。有關甲男能否聲請易科罰金,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㈠聲請易科罰金之要件為何?㈡甲男之各罪宣告刑皆未逾6 個月有期徒刑,但應執行刑已逾6 個月有期徒刑,試問甲男究竟能否聲請易科罰金?
申論 4甲為便衣警察,某日在街頭見婦女遭乙搶奪皮包,遂奮勇追逐乙。乙不知甲係便衣警察,以為甲僅是路人,乙撿起路邊木條回頭朝甲揮打,甲不慎被打中手臂受傷。姑且不論乙之搶奪罪名,試問乙打傷甲的行為能否論以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