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民國97 年5 月23 日公布民法修正「禁治產制度」,改為「成年監護制度」,試問:㈠立法理由為何?(5 分)㈡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 分)㈢受輔助宣告之要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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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法律行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試就民法總則編之規定歸類說明之。(25 分)
申論 3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1 年1 月1 日結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感情不睦而長年分居,於分居期間中乙女認識有婦之夫丙男,並進一步與之發生性關係,而先後於92 年4 月18 日、94 年4 月26 日產下丁與戊2 人。試問:㈠若甲男於94 年5 月4 日發現異狀,私下採取DNA 檢體化驗後,才確認丁與戊非為自己之親身骨肉,甲男直到98 年5 月4 日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是否罹於時效?(15 分)㈡若丁與戊均在未成年時知悉自己非為甲男之子,丁與戊可分別在甚麼時間內向甲男提出「婚生否認之訴」?(10 分)
申論 420 歲甲男與16 歲乙女因偷嚐禁果而生下丙子,但因甲男父母反對之下,雙方只好於98 年6 月18 日私下宴請同學及朋友。試問:㈠甲男與乙女結婚在甚麼情況下為有效?(5 分)㈡若丙子為婚生子,在其出生之後約定為母姓,丙子在未成年時或成年後,要如何變更為父姓?(10 分)㈢若丙子為非婚生子,在其出生之後從母姓,經生父甲男認領後,在甚麼情況之下,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丙子之姓氏為父姓?(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