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試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每小題10 分共30 分)㈠台灣地區人民㈡居留㈢跨國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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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後,得否為下列行為,試說明之。(每小題10 分共30 分)㈠經營家鄉小吃店㈡參選縣長㈢擔任軍官
申論 3甲為在台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乙為大陸地區人民。試說明甲、乙為下列行為時,究應適用何地之法律?(每小題10 分共40 分)㈠甲乙在台北兩願離婚㈡甲在北京將其台灣之A 地贈與乙㈢乙在上海毆打甲㈣甲在深圳收養設籍在四川之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