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於民國97 年10 月1 日經由乙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紀員丙之媒介,向丁購買坐落台北市某區7 樓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1200 萬元,甲於同年12 月1 日付清全部價金,丁並將系爭房地交付甲,至買賣交易完成前,丁、乙、丙均未曾告知甲系爭房地有任何瑕疪。迨交屋後,甲經大樓管理員告知,系爭房地下方將有捷運穿越,並已於97 年10 月20 日開始辦理補償金發放登記。試問:㈠甲欲主張撤銷或解除該買賣契約,有無理由?(20 分)㈡何人有權領取上開補償金?請說明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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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有A、B 兩筆土地,均已登記,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A 筆土地;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占有B 筆土地。試問:乙在何要件之下得主張時效取得?(30 分)
申論 3甲男乙女原為夫妻關係,為規避債務,雙方虛偽訂立離婚協議書,並辦妥離婚登記,但仍同居。一年後,甲另識丙女,情投意合,甲遂與丙辦理結婚,訂有書面契約,且有二位證人之簽名,並在戶政機關辦妥結婚之登記。試問:甲與乙之離婚協議、甲與丙間之婚姻契約,效力如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