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請問:(25 分)㈠何謂「處分」?大法官釋字第232 號解釋認為「參加市地重劃」不屬「處分行為」,理由為何?㈡何謂「設定負擔」?㈢於現行法上,旨揭條文亦有甚多「除外規定」,試舉三種不同類型之規定,並說明其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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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A 縣有土地一筆,依都市計畫規定屬住宅區之建築用地,茲被劃入某一區段徵收實施範圍內,今已完成區內土地之規劃與整理,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回答下述問題:(25 分)㈠若A 縣對系爭土地之處理方式擬以「作價」為之,其地價應如何計算?㈡若A 縣對系爭土地之處理方式擬以「領回土地」為之,應如何處理?有無限制規定?
申論 3甲為一自耕農戶,於A 縣境內之公有荒地從事農耕墾殖多年,今擬取得其所有權,請依土地法之規定,就「承墾面積」、「承墾期限」以及「所有權取得」予以論述。(25 分)
申論 4解釋名詞:(每小題5 分,共25 分)㈠土地總登記㈡土地權利信託登記㈢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㈣區段徵收之「抵價地」㈤土地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