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如就當前我國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之各項法制與有關規定而言,前述立法目的有無可能實現?理由為何?試論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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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我國公務人員俸給之發給,除權理人員外,係依銓敘審定之職等及俸級給俸,此一作法之用意為何?有無缺失?理由為何?應該如何改進?試論述之。(25 分)
申論 3試就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議決有關解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權益受損得以尋求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之情事。(25 分)
申論 4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如遇何種情事,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