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部會科員,因涉重大公務違失,機關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過程中發生:1.考績委員會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為由,為求效率,未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逕行決議免職;2.機關為避免甲於救濟期間留任影響業務,於免職確定前發布先行停職命令。甲抗辯:停職形同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試問:㈠機關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程序瑕疵對免職處分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㈡機關發布「先行停職」之法理基礎為何?甲之違憲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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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具雙重國籍,明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禁令,卻於公職報到時,蓄意於具結書上隱匿其外國國籍而獲派代任用。甲任職三年期間,以代理科長身分對外作成多件行政處分。嗣後其雙重國籍曝光,機關依法「撤銷其任用」,並命其全數返還三年來受領之俸給。甲不服,抗辯如下:一、其既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任職期間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二、其確實提供勞務且國家已實質受益,基於勞務對價性,機關不得追還薪津。試問:㈠甲任職期間所為之行政處分效力為何?(20 分)㈡機關命甲返還全數俸給,是否適法?(20 分)
申論 3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㈠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㈡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評價?(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