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為某中央部會所屬A 局之薦任第九職等科長。A 局局長乙(簡任第十三職等)治軍嚴明,常於非上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辦繁重業務,要求甲須「即時已讀並辦妥」,且屢次於跨部門之公開會議上,以「無腦」、「米蟲」、「這點事都辦不好不如辭職」等貶抑性言詞辱罵甲,致甲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取得醫療診斷證明。甲遂向A 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A 局依規定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由A 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局內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兩名外部專家。甲於調查程序中主張:副局長及局內主管皆為局長乙之下屬,有受長官職務權力壓迫而為不公決議之虞,具狀申請該等內部委員迴避。A 局以「依法組成,並無偏頗之具體事證」為由駁回迴避申請。最終,調查小組認定乙之行為僅屬「求好心切之嚴厲領導管理風格」,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甲對此決議極度不服,為準備後續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向A 局申請提供「完整之霸凌調查報告」及「調查小組會議紀錄」。A 局卻以「該等資料屬機關內部意思決定之準備作業」,且「涉及局長乙及其他受訪談同仁之個人隱私」為由,全部予以拒絕。試問:㈠針對該霸凌申訴案調查小組之組成,以及A 局駁回甲之迴避申請,其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若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法理上及現行規範實務應如何建構防弊之調查機制?請附具理由詳述之。(15 分)㈡A 局拒絕提供「霸凌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甲身為當事人,其「資訊獲知權(卷宗閱覽權)」與「他人隱私權/內部作業保密」發生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衡量?(15 分)㈢A 局作成「職場霸凌不成立」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意旨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甲若欲推翻此一決定,應依法踐行何種權益救濟途徑?請析述之。(20 分)
申論 2甲為中央某部會所屬「○○署」署長(簡任第十三職等首長)。甲於60歲時辦理自願退休。離職後第2 年,甲受聘擔任國內知名「A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給職「最高策略顧問」。經查,甲於退休離職前3 年,曾以署長身分親自主持審查會議,並核准發給A 公司極具商業價值之獨家產業開發特許執照。甲遭移送法辦時抗辯:其於A 公司僅擔任幕僚性質之「顧問」,未具備公司法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身分,不具決策權,自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試問:甲離職後擔任A 公司顧問之行為,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甲之「顧問非屬公司法上負責人或經理人,故不受限制」之抗辯是否成立?請析述之。(25 分)
申論 3甲為中央某部會法制處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公餘之暇對新興科技法律深感興趣,遂於某知名網路平臺開設名為「科技法學沙龍」之付費訂閱專欄,定期發表自行撰寫之法學分析文章。該專欄營運皆由平臺系統自動處理,甲僅單純提供文稿,然因訂閱人數眾多,甲每月自該平臺獲取之「訂閱分潤」高達新臺幣十餘萬元。因該專欄頗具業界影響力,某知名跨國科技公司A(非甲所屬機關之業務管轄或監督對象)遂主動邀請甲於週末期間擔任無給職之外部法遵諮詢委員。雙方約定甲不領取薪資,惟A 公司每年會以研究補助金名義發放等值於新臺幣數十萬元之公司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s)予甲,作為其提供法制意見之對價。甲未向所屬機關提出任何申請或備查,即逕行允諾並參與A 公司之週末諮詢會議。甲之所屬機關知悉後,認定甲前述二行為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與兼營商業禁止規定,擬移送懲戒。甲則提出以下抗辯:撰寫專欄並獲取分潤,純屬個人言論自由與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且於下班時間為之,毫無怠忽職守;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非屬常態受僱,且該公司非其監督對象。試問: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甲「開設付費訂閱專欄獲取分潤」以及「擔任A 公司諮詢委員並受領股票選擇權」之行為,是否適法?請附具理由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