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某縣A 區開採礦物,甲提出申請後,審核終結前,A 區被依法指定為保護區並公告禁止開採礦物,但機關承辦人乙不知A區已被指定為保護區並公告禁止開採礦物之事,仍核發開礦許可給甲,甲收到許可後立即向外國廠商購買開礦所需之機械一批。稍後乙之主管丙發現此事,立即再發函給甲撤銷原核發之開礦許可。問: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甲之申請究應予以核駁或核准?若甲對撤銷許可之處分不服,提起救濟時得如何主張權利?(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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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若甲市政府辦理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共同採購招標,計有A、B 與C三家廠商參加投標,甲認定C 資格不符,問:C 若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若開標後,由A 餐飲企業得標,甲和A 簽訂行政契約,約定每餐支付每位學生新臺幣五十元,A 應提供一葷(豬雞輪替)二素菜且附湯並提供水果。六個月後因物價與人工成本大漲,A 向甲表示無法依約供應餐點,欲終止契約,問:若甲願取消每餐之水果,堅持A 應繼續履行契約,但A 不接受,A 得如何主張其權益?(30 分)
申論 3甲常年開車屢屢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主管機關多次裁罰,甲雖有財產卻從不繳納相關罰鍰,總共積欠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主管機關於催告無效後,即發函將甲之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收案後發函催告甲,命其儘速完納,但甲置之不理。於是行政執行機關查封甲所有之(價值一千萬元)房屋。問:執行機關之查封是否合法?若甲不服,得如何救濟?(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