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2 年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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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2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77條規定,未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行政機關違反先前先通知當事人補辦程序之慣例,即逕行採取裁罰措施,係違反何種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3依據實務見解,納稅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鍰處分,惟納稅義務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則罰鍰處分應如何處置?
4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性,不包括下列何者?
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市政府所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6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7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8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9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禁止餐廳營業時間超過晚上9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關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2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通知營利事業負責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3行政機關發現經其核准受領疫情紓困補助的受益人,有重複領取情形,於其撤銷原處分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追回溢發之款項?
1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5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6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17藥事法規定不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網路上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被查獲違反前述藥事法規定,其請求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免予處罰,承辦此案之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18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9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0下列何者非訴願審理機關審理訴願案件應遵循之原則?
21軍校生甲,因行為失當,遭學校開除學籍。學校擬對甲求償已領取之公費,應循何種方式?
22多數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類原因時,有關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23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法院審查認定都市計畫違法時,下列何者非判決主文得宣告之內容?
24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5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申論 1甲為某大樓之頂樓層7樓住戶,於民國80年間在其與樓下住戶間之樓梯間(即6樓至7樓間)裝設鐵門,以阻擋其他住戶出入大樓頂樓陽台。嗣民國84年6月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於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該條項於92年12月9日修正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適用迄今。乙於112年6月間遷入同大樓,為甲之樓下(6樓)鄰居,見甲有於樓梯間擅設鐵門,妨礙出入之違章情事,遂向地方主管機關丙檢舉。請問:㈠丙得否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對甲80年間於樓梯間設置鐵門之行為處以罰鍰?(20分)㈡在子題㈠答案為肯定之假設前提下,若甲經丙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丙依上開條項規定,得連續處罰之。從確保住戶安全之觀點出發,丙在法制上除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手段可資採行?其與連續處罰間之選擇,應為如何之合義務裁量?(10分)
申論 2甲原為乙市立國民中學丙校之教師,民國112年5月某日於督導導生清掃校園時,因丁生與同學嬉戲,甲見狀上前,以清潔用具頂撞丁生腹部,致丁生腹部出血,緊急送醫。嗣丙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甲之行為該當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之規定,應予解聘,並依同條項序文規定,決議甲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上開丙校教評會之決議續依法定程序,報經乙市政府核准在案。甲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為如何之權利救濟?(20分)
申論 3參考條文:教師法第15條第1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第1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第26條第1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