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公平交易法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請附具理由,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㈠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法上權利之行為,是否必然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受到專利保護之技術發明,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必然具有獨占地位?(20 分)㈡甲產品及其替代品必須符合我國目前已制定公布的相關國家標準,才能合法上市銷售。A 公司擁有甲產品及其替代品遵守國家標準所必須實施、不可或缺的5 件專利,這些專利技術在相關國家標準中並沒有其他技術足以替代。請問:⑴A 公司所擁有的這5 件專利,在甲產品相關的技術市場中是否具有獨占地位?⑵假若A 公司堅持有意製造甲產品之廠商必須同時取得這5 件專利授權,否則即拒絕給予授權,不願提供個別或針對部分專利之授權方式,請分析此一包裹授權行為是否構成違法?(35 分)
申論 2依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乃是社團法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共同成立集管團體後,應與之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集管團體對於著作利用人必須給付的使用報酬,由著作財產權人共同針對不同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分別訂定單一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稱為使用報酬率,據此向各著作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利用人對集管團體訂定的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有理由者,主管機關在審議後將自行決定使用報酬率。㈠請附具理由,分析集管團體就同一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15 分)㈡假定著作權法與集管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尚未牴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倘若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前,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且取得許可,是否構成違法?(10 分)
申論 3A 公司並未就其公司名稱之全部、簡稱或特取部分註冊取得商標權,B君趁隙使用A 公司名稱之常見簡稱作為其營業名稱。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㈠假若A 公司名稱已達著名地位,B 君將A 公司常見簡稱使用於與A公司商品相類似之產品上,致使顧客誤認B 君產品來自於A 公司,則B 君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規定?(8 分)㈡假若A 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地位;或是A 公司名稱雖然已達著名地位,但B 君對於A 公司簡稱之使用方式並未致使顧客誤認其產品來自於A 公司,僅發生淡化A 公司名稱之識別性的效果,或因攀附A 公司商譽而讓顧客易於接受B 君產品。在此等情況下,B 君是否違反公平法規定?(8 分)㈢針對第㈠與第㈡小題情況,A 公司可否訴請法院判決B 君不得繼續使用A 公司簡稱作為營業名稱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並且賠償以往對於A 公司所造成的損害?(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