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美國設置直屬總統常設之具準司法性之獨立機關,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以負責管轄不當勞動行為事務,其組織之人員配置含有五位委員會委員之政務官,任期五年內皆為專任專職負責所屬業務。而依我國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其所設置負責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事務之機關,在組織設置上與委員職位身分之性質上,與美國有何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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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何謂勞資爭議各種類型中之次級杯葛?其爭議行為在美國法制下之效力原則上為何?我國現行的勞資爭議體制對其並無界定與規範,因此工會進行次級杯葛行為時,其效力目前不明。針對次級杯葛,若參考美國立法例而在我國勞動三法中加以立法規範,其效力部分應如何規範?(25 分)
申論 3國際勞工組織規範勞資爭議得強制仲裁之原因要件為何?其與我國勞資爭議強制仲裁之原因要件有何差異?(25 分)
申論 4若產業民主就是勞工要參與國家勞工事務之政策決定、企業經營與廠場管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之強制協商委員會應屬何一層級之勞工參與?試述其具體勞工參與中之得行使權限內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