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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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對於租稅罰鍰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納稅義務人就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在未確定前,稅捐稽徵機關免移送強制執行
- B裁處權時效一律為3年
- C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並提起行政救濟,在未確定前,該欠繳罰鍰金額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 D罰鍰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2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有關證明及調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 B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 C納稅人對其有利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故稅捐稽徵機關只需調查對當事人不利事項,這樣徵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才算衡平
- D被調查者要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須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
3甲君因未申報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A國稅局查獲後,向其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裁處罰鍰4萬元,繳款書繳納期間均為109年4月1日至109年4月10日,A國稅局並於109年3月15日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裁處書、補繳稅款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甲君收到後均未繳納,於109年4月11日掛號郵寄復查申請書,嗣經A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於109年5月25日送達復查決定書與復查決定之補繳稅款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間均為109年6月1日至109年6月10日,甲君於收到後未再提起救濟而確定,該筆稅款及罰鍰之徵收期間屆滿日為何?(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例假日)
- A114年4月10日
- B114年3月15日
- C114年5月25日
- D114年6月10日
4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B經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或第26條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才可以免加計利息
- C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 D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5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如已逾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補稅處罰
- B稅捐罰鍰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可以準用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5年或7年
- C稅捐稽徵機關只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即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 D稅捐稽徵機關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並送達相對人,始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6乙君欠繳A屋及其坐落土地108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8年度地價稅5萬元,以及欠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萬元,另乙君A屋及其坐落土地上設有抵押權擔保債權200萬元未清償。上述乙君欠繳之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機關拍賣該A屋及其坐落土地,該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A屋及其坐落土地抵押債權人參與分配200萬元,拍得價金經扣除執行費用後為20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受償金額為何?
7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
8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在以下情況,得予提供?①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②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③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④地價稅代繳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代繳稅款之土地稅資料⑤大專院校為教學或研究目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之財稅資料
9甲君知悉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即將徵收,遂於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並申報贈與稅。有關租稅規避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甲君知悉其所採取之安排,實際上係為使乙君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符合租稅規避之主觀構成要件
- B甲君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合法贈與乙君而發生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之結果,客觀上濫用法律形式,使乙君取得非立法者當時所預期給予之稅捐利益
- C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 D稅捐稽徵機關就甲君有租稅規避情事而符合課徵贈與稅之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10稅捐稽徵機關為行使核課權之必要,調查甲君買賣房地之交易情形,經甲君委任乙君為代理人。有關稅捐正當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稅捐稽徵機關請甲君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到場備詢,原則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應載明調查事由及範圍,同時給予甲君準備資料之合理期間②甲君依調查函所載期日到場備詢,因代理人乙君尚未到場,甲君得拒絕接受調查③在進行調查前,甲君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其自行就調查過程全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得一律拒絕之④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後,另收受通報資料,認甲君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時,前次已依法以書面通知備詢,因屬同一調查程序,本次通知備詢不以書面為限
11甲君從事網路銷售服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涉有逃漏營業稅之情事,乃通知甲君說明及提示相關交易資料遭拒絕。有關推計課稅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稅捐稽徵機關已掌握貨運資料,惟就全部實際銷售金額經調查仍不能確定,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②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式為之③稅捐稽徵機關就計算甲銷售金額有二種以上推計方法,雖稅法已有明定推計方法,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仍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最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④稅捐稽徵機關掌握甲確有銷售服飾之事實,惟無法查得實際銷售金額,依處罰明確性原則,不得以推計結果對甲處以漏稅罰
12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辦理事項或職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網站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B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 C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 D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13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只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即可
- B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亦需補稅
- C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即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 D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已裁罰尚未確定者,仍適用原裁罰金額,不受該法施行之影響
14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可以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
- B法律所未明定而屬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能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予以補充
- C法律未明定之稅捐減免事項,因為對人民有利,故以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補充,亦無違租稅法律主義
- D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15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B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D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
16下列有關稅捐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所得稅、營業稅屬於國稅;地價稅、房屋稅、汽機車牌照稅屬於地方稅
- B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屬於國稅機關;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屬於地方稅務機關
- C關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營業稅、地價稅屬於地方稅
- D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不服地方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向該管地方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17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如果某一種規定(例如違反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在行政罰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都有規定,因為行政罰法是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 B只有稅法主管機關為特定政策需要,才可以規定租稅優惠
- C租稅法律如果文義上有疑義,只能修法解決,不能用解釋函令加以闡明,否則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 D租稅優惠規定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且應明定實施年限
18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下列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時,可以拒絕?
- A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 B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 C納稅義務人之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 D納稅義務人之已離婚的前配偶
19關於稅捐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C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查決定。期間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D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機關逾期始作成決定者,該決定仍有效力
20納稅義務人甲遭受補稅及罰鍰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稅款繳款書、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 B甲對補稅及罰鍰處分均不服時,得同時對該二者申請復查
- C甲如僅對補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則罰鍰部分會因其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嗣後不會再變更
- D甲未繳納稅款,也可以申請復查
21關於「核課稅捐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申請復查是否逾期,係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不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
- B提起訴願是否逾期,不以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為準,而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C其行政救濟程序有三:「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D現行行政訴訟採兩級審,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
22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B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C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 D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23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 A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 B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沒給顧客統一發票,也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C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D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係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但得採擇一從重處罰
24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某甲於99年5月20日繳納98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年9月20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某甲於100年11月20日繳納100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109年9月20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 C某甲於99年5月20日繳納98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年9月20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D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25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印花稅之核課期間一律為5年
- B凡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一律為7年
- C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 D所得稅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申論 1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試問:該規定涉及何種稅法上特殊之正義原則?(25 分)
申論 2試依上題所提及之原則,評析下列實務見解:司法院釋字第415 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