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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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間舉辦員工旅遊,住宿乙之旅店,積欠住宿費新臺幣10萬元,乙於103年2月催告後甲仍不給付,乙乃於104年2月訴請甲給付,於105年2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甲擁有A鑽石,出租予乙使用,乙出賣並讓與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4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5甲借給乙1千萬元,乙為避免甲強制執行其所有之A屋,乃與好友丙通謀虛偽作成買賣契約及A屋之移轉登記。嗣後A屋被丁無權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6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何者為動機錯誤?
7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列情形,何者不會導致甲之50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8甲欲出租自己所有的A套房,於是刊登招租廣告,寫明A套房所在地點及每月租金數額,並附上A套房內部清楚的照片。乙看到招租廣告後,立刻發電子郵件給甲表明願意依招租廣告上的條件承租。下列關於甲乙間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916歲的甲,發現鄰居乙家失火,甲雖成功撲滅火源,但於奮勇滅火之際,不慎打破乙家中的水晶花瓶,並被火灼傷而支出醫藥費。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10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12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13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無給付報酬。依民法規定,甲應盡何種注意義務,否則將負過失責任?
14甲將其所有之鑽戒一只移轉予乙占有,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債務。乙於占有該鑽戒期間中,向丙詐稱其為該鑽戒之所有人,將該鑽戒出售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且已實際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5乙以其所有之A土地供甲設定第一次序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基於二者間之加盟契約所生債權。乙復以A土地供丙設定第二次序1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丙對丁基於金錢借貸契約所生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甲以暴力搶走乙之鑽錶後,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鑽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7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A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A地上建築B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但因B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8甲1、甲2、甲3至甲10等10人,經登記為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甲1、甲2、甲3至甲10等10人依法律規定作成以下規約:甲1得使用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甲1出賣其專有部分,移轉其占有於乙,登記乙為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乙於受讓時就甲1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9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於A地上設定20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乙。甲與乙約定,乙每年應支付甲地租新臺幣15萬元,共計20年地租之約定。某日夜晚,甲於A地上掩埋大量劇毒廢棄物,致A地受有縱經百年休養亦無法回復,完全不能達原來使用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0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21張大雄與李靜香結婚,並約定妻冠夫姓而成張李靜香,二人生子名為小明,並約定該子從母姓,小明之姓名應為下列何者?
22甲為A照護中心之代表人,乙受監護之宣告,甲於何種情形,不得為乙之監護人?
23下列關於法定繼承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24下列關於繼承權有無之敘述,何者錯誤?
25甲因其子乙結婚而贈與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與丙再婚,翌日甲即死亡。甲死亡時有財產500萬元,對丁負債200萬元。甲之繼承人乙及丙發現甲之遺囑中表示,遺贈甲之母戊25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申論 1張三有子甲與女兒乙各一人。張三於罹癌入院後欲將所持有之A 地予以出售,故簽署授權書,載明授權兒子甲代為出售A 地,包含從契約訂定到登記等事宜之各階段處理權及代理權。後來張三因癌症惡化於A 地買賣契約簽訂時,已經有意識狀態不清之情形,甲持其張三簽名之授權書,與丙簽訂A 地買賣契約價金約定為740 萬元,並已給付由乙保管,由丙依法辦理登記而於辦竣A 地登記前,張三因癌症過世。於張三死亡前,均未曾受監護之宣告。張三女兒乙認為張三授權甲之際已經病情嚴重而意識不清,主張該買賣契約未有合法授權,故甲為無權代理,買賣契約無效,並主張甲保管740萬之行為侵害其財產繼承權,是否有理?(30 分)
申論 2兄弟姊妹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過世後,由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嗣乙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主張將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由乙、丙、丁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亦即甲之應有部分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由乙、丙、丁各享有十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並與其原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後,由乙、丙、丁以各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將A土地均等3 等份,由其等各單獨所有之,乙、丙、丁雖就分配位置有不同意見,然均同意先就共同繼承甲之應有部分而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為分割,試問乙的分割方案是否有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