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試區辨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務所肯認之「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與「必要場景原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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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為A公司之研發工程師,於其職務期間,研發出X發明。後因甲離職,為B公司所僱用,且未經A公司之同意,將X發明之技術內容洩漏於B公司。而B公司就X發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同)申請物品之發明專利Y,獲准並已登記。請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A公司為確保其對於X發明之歸屬權,有何行政救濟?(15分)㈡B公司為避免A公司因行政救濟而取回X發明之歸屬權,決定以專利Y不具進步性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另案舉發,是否適法?(15分)
申論 3甲與乙共同成立A公司,乙為A公司之負責人。由甲設計A公司之商標T,經約定,商標T歸屬於甲,由甲「非專屬授權」予A公司,此時商標T並未註冊。後因故甲離開A公司,成立工作室,使用商標T以銷售C商品,並以商標T的內容註冊網域名稱。其後,乙知甲工作室成立,為排阻甲的市場計畫,乙以個人名義就商標T,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用於C商品與類似商品,獲准註冊。乙遂以甲以商標T銷售C商品之事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向法院對甲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甲下架所有銷售之C商品,並自行申請註銷相關網域名稱。試問甲就註冊商標T可否提起商標法之無效抗辯?(25分)
申論 4甲為軟體開發商,近來開發出文書處理軟體X,該軟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甲亦銷售軟體X之重製物,消費者付費後,可自行下載軟體一次至單一電腦。若為軟體備份之需要,亦得再下載軟體一次。因此,一般而言,消費者購入軟體X之重製物時,得於同一電腦下載軟體二次,一為主重製物,啟動文書處理功能,另一為以備份為目的之重製物。乙為中古軟體銷售商,遂向軟體X之消費者收購備份重製物,再以光碟之形式出售給他人。甲知乙之銷售行為,遂以乙侵害其就軟體X所享有之散布權為由,對乙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訴訟中,乙則對之主張權利耗盡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