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乙所有之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效力又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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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申論 3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年5 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6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A 房地,乙則於75 年3 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B 房地。至85年2 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C 房地,乙則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D 房地。迨100 年9 月間因甲有外遇,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 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 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訴訟進行中之101 年9 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E 房地,購買一個月後E 房地增值為二千萬元。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