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於107 年5 月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A 車,主張甲所有之A 車,於同年2 月1日出租予乙,租期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1 年,且於同年5 月1 日已將A 車交付丙保管。問:㈠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㈡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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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㈠乙依判決給付甲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㈡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申論 3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申論 4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任律師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L 主張法院依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