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某乙向甲購買A 地,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有某丙看上該地,向乙出高價購買A 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今有某丁主張甲非所有權人,無權處分A地,故乙亦無權處分,請求丙返還之。惟甲、乙皆主張於處分A 地時,為所有權人,故有權處分,丙主張為合法取得A 地之所有權。試問該A 地之權利歸屬為何?請就我國登記制度之「推定力」、「公信力」及托崙斯登記制度所稱之「不得推翻之權利(Indefeasible title),說明甲、乙、丙、丁主張之依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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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申論 3何謂「流抵約款登記」?請說明流抵約款之意涵,並應如何辦理登記?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申論 4甲、乙、丙、丁四位好友合夥,在民國106 年籌備成立科技公司,籌備期間因業務需要,購置不動產一處,試問如何辦理登記?又該科技公司之設立登記未獲核准時,所購置之不動產產權應如何處理?請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