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5 年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本卷皆為申論題,點「看答案與解析」查看擬答。

申論 1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105 年1 月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6 月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6 月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15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申論 2甲向乙購買A 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撤銷買賣契約,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A 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由?(25 分)
申論 3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之內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 小時後,檢察官複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
申論 4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1 把以及海洛因10 包,後甲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