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於民國104 年1 月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妥價金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105 年3 月間始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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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45 歲才結婚,無奈婚後2 年,尚未有子嗣即過世。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不服。試問:乙、丙是否有權利分得遺產?(30 分)
申論 3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為一名公司職員收入有限,婚後仍與甲男之父丙同住。丙年老中風行動不便,甲男尚有就讀高中之妹妹丁與之同住,甲男乙女育有一子A,年僅2 歲。試問:甲男收入不足負擔家中所有人口之生計時,應如何定其扶養順序?(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