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外國人甲透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因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是看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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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臺灣接受人工受孕,並以丙為代理孕母。數月後丙產下一子丁。戶政機關應接受何人登記為丁之生母?甲、乙應如何主張,始能成為丁的法律上父母?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100 萬元,是否有理?(30 分)
申論 3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20 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一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應如何為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