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將自己所有的A 動產出租給乙,乙使用不久,卻有意據為己有。乙先將A 以十萬元賣給惡意的丙,雙方並約定,丙將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之後,乙又將A以十一萬元售讓予善意的丁,亦約定丁將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今乙獲得甲同意,以八萬元代價讓售A 於自己,並完成讓與合意。此時,何人對A 物有所有權?(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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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乙未經L 地所有權人甲的同意,亦未請領建築許可執照,私自在L 地上建造鋼筋水泥磚造二層樓房H,無保存登記。數月後,乙將H 樓以500 萬元售讓予丙、丁兄弟二人共有,並已交付,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發現H 樓占用其L 地,其是否得對何人主張何種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H 樓並返還L 地?(30 分)
申論 3夫妻甲、乙二人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乙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5 月5 日向管轄法院訴請離婚,104 年5 月28 日判決離婚確定。於103 年5 月5 日,甲有婚後財產12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而得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500 萬元,二人均無負債;於104 年5 月28 日,甲有婚後財產8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而得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540 萬元,二人均無負債。試問何人得向其離婚配偶請求給付多少的剩餘財產差額?(40 分)